共青科技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日期:2022-09-01  作者: 来源:  浏览量:14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等规范性文件,根据学校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所有学生的管理,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培训生等,参照本规定执行。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 理论自信、 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 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努力学习,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我校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其他相关证件,在规定的期限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在规定报到时间前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一般不超过 2 周。学生因不可抗力原因(如地震、台风、洪水等)不能按期报到的,可在该因素消除后及时到校报到,并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说明理由,经核实后办理入学手续。未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在学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核合格者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一)因参军入伍且被录取的新生或者新生家长须提交《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原件两份、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录取通知书复印件一份至学校教务处。经教务处审核学生资格,合格者,依据规定给予学生办理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学生退役后 2 年内可向学校申请复学,经教务处审核学生入学资格,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 期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而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二)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对患有疾病或身心状况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需在家休养,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向学校申请入学,提供医院康复证明,招生办公室审核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而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联合组织招生办、学工处、教务处及各二级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类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学生应当先缴清学杂费,凭交款收据报到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应当事先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杂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交不齐学杂费,可以通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 新生报到注册后,按照共青科技职业学院有关学生证、校徽管理办法,由学工处发放学生证和校徽。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持学生证按照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可以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二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登记成绩以教师所提交的成绩单为依据。

第十四条 对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时听讲、完成作业和参加课程考核、考试,一学期内无故缺课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 1/3 的或缺交课程作业超过 1/3 者,视为平时成绩不合格,取消其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资格,令其自修并完成所缺作业后参加下学期初补考。学生必须按规定完成岗位实习或毕业设计,没有岗位实习或毕业设计者一律不能获取毕业证书。

第十五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进行,可采取闭卷、开卷、笔试、口试、上机操作等多种形式。考试科目严格按照教学计划执行。

通识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中主要课程的期末考试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实施,其余课程由各学院组织考查或考试。

第十六条 各门课程的结业成绩由任课教师按日常考核、期中考试等平时成绩加期末考试等构成,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日常考核及其中考试成绩占该门课程总成绩的40%,期末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 60%。学生成绩由任课教师按要求评定,填入记分册并由学院(部)教学院长(主任)签字后上报学校教务系统成绩管理模块。若各学院根据自身具体情况调整某些课程成绩核算的比例,应提出签呈,经教务处审核由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执行。

考查课的成绩以平时测验、课后作业、学生出勤率、期末成绩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七条 “大学英语课程”第一、二学期期未考试未通过者按照学校规定参加补考。全国大学生英语四、六级考试合格成绩可替代学校的大学英语课程成绩。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取得相关职业资格等级证书成绩可替代对应课程成绩。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的情况综合评定(退役士兵可免修大学体育课程)。

第十八条 学生每学期不及格课程均须补考。凭准考证和学生证参加补考。学生补考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初 2 周内进行,应届毕业生最后一学期成绩不及格课程的补考,在学期结束前进行。补考成绩记载标有补考字样。学生补考应当履行相应手续,否则其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九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考试,须事先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缓考申请(因病缓考需出示医院证明) ,经二级学院同意并上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可随补考考试一起进行。缓考不及格则参加下一次补考。

第二十条 学生必须遵守考场纪律,对违纪者要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教务处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含 3 月份大学毕业生应征入伍)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所获取的各级各类职业技能证书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验、成果、可以折算为学习成绩(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学生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二十三条 毕业班学生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参加上半年(3 月份)大学毕业生应征入伍,合格者,参军经历可算做社会实践,计入成绩总分,7 月份与同届学生一同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相应的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标注补考、重修字样。

第二十五条 学校积极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二级学院及时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按照相关规定约束教育失信行为的学生;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取消所获得学术称号、荣誉证书等。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六条 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根据学校目前的专业状况及办学条件,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学生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

第二十七条 对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提出校内转专业的申请:

(一)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有某种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 单位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能在原专业学习者;

(四)学生留级后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五)因原专业录取人数太少无法开班,学生须转入类似专业者;

(六)休学创业或者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可申请转入与创业或者服役有关的专业学习。

第二十八条 以下情况者不允许转专业

(一)三年制高职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二)降级试读者;

(三)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类专业互转者;

(四)尚在休学期间者;

(五)五年制高职二年级及以上者;

(六)经批准转入新专业的学生,不得再次申请转专业;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九条 办理程序

(一)符合条件且有意转专业的学生,须征得家长同意并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共青科技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审批表》,经转出、转入二级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学校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最终将审批表交教务处学籍科办理转专业手续并存档管理。

(二)学生转入的二级学院应按专业要求对转入的学生进行必要的知识或技能测试,不能通过测试的学生不能转入该专业;

(三)学生转专业的手续一般在大一结束后办理,其他学期不再办理转专业手续;

(四)转入新专业的学生,从转入的学年起,按转入专业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他费用;

(五)学生转专业后,其在原专业的课程成绩与转入的二级学院教学计划相符的,经转入的二级学院和教务处确认后,予以承认;

(六)全校转专业人数控制在 9%的比例内,其中 8%为各二级学院控制专业转出比例,1%由学校统一协调;

第三十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而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 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学,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后,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跨省转学经两校同意后,报转出地和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具体如下

(一)转学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转出和拟转入学校同意后,由拟转入学校 严格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

(二)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教学能力的,经学校招生委员会或招生监督部门同意,院、校两级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将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做好会议纪要,由校长签署接收函;

(三)转学学生的相关手续和证明材料一式五份,除学生留存外,同时报拟转入和转出学校以及转入和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公开转学的政策、程序、结果;对拟转学学生相关信息(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 通过学校网站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属下列之一者,可予休学。

(一) 因伤、病经二或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或缺课累计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及困难等暂时中断学业的。

(四)学生创业者需暂时中断学业的。

(五)二级学院认为必须休学的。

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学生家长同意,学生所二级学院注明休学起止时间,二级学院书记、院长签字同意后,报学工处、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时学生需办理休学离校手续。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 1 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持续休学。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二十九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 2 年。退役后超过 2 年仍未办理复学手续的,则不再保留学籍。

第三十条 休学学生按学校规定的程序办理休学手续后,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学生的户口不变更。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休学期间不得返回学校上课考试。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学校学习学生的待遇,即不参加奖学金、三好学生的评选、学杂费减免、助学贷款和勤工俭学等待遇。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的前两周向所属二级学院提交书面复学申请,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申请复学时,必须提交由二级甲等或以上医院康复证明,

由二级学院签署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二)因其他原因休学者,须提供必要的证明,由二级学院签署同意后,

报教务处审批,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三)为确保学生能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学业,休学学生复学后

应降级编入原专业。当降级无后续专业时,可申请选择相近专业就读。

第五节 学习年限、升级、跳级、学籍预警、留级和退

第三十二条  学习年限

学校各专业的培养方案按照国家规定学制年限(以下简称规定学制)制订。三年制专科学生学制一般为 3 年,最长不超过 6 年。超过学习年限者,不予注册。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未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者,如尚未受退学处理,可向学校申请延长在校学习年限。由学生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经所在二级学院主管教学领导签字后报教务处,由教务处报学校主管校长批准。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手续在规定学制届满当年的 4 月份集中办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修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试(考查)成绩合格者准予升级。虽经考核部分课程成绩不合格,但尚不够留降级条件者,准予升级。

第三十四条 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本人申请跳级,经所在学院审核批准,教务处按照跳跃年级教学计划规定的专业核心课对申请者进行考核,成绩达 80 分以上,其他课程成绩达到 60 分以上,经学校批准,允许跳级。

第三十五条 学籍预警

(一)学校实行学籍预警制度

学籍预警是指在学生管理工作中,针对学生在学习中出现的不良情况,及时提示、告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并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通过二级学院与学生和家长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一种信息沟通和危机预警制度。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学籍预警:

1.一学期内因病假、事假等原因缺课累计超过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2.一学期有三门(含三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3.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按学校规定进行补考(考试舞弊及无故缺考学生无补考资格)经过补考,一学期内仍有两门(含两门)以上课程不及格(包含考试舞弊及无故缺考课程,下同)者;

4.实行完全学分制时,学生在一学年之内考试成绩及格的课程学分总数不到该学年所选课程的学分总数的三分之一者。

学业预警由各学院负责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学业预警不是一种处分,而是对学生的提示。

(二)具体程序

1.各二级学院在每学期开学补考成绩录入后一周内对所属二级学院学生的 学业情况进行统计,并向教务处报送本二级学院应予以学籍预警的学生名单。

2.教务处在收到预警学生名单后进行复查,复查结束后一周内发文下达学籍预警的学生名单并在网上公布,同时学生所属二级学院将《学籍预警通知书》送达学生本人及学生家长。

3.学生所属二级学院应主动与学生及其家长沟通,查找原因,针对不同学生

制定相应的措施。

4.学生应对本人受到学籍预警的原因进行深入剖析,制定整改措施,并写出书面材料报所属二级学院备案。

第三十六条 留级

(一)学校实行留级制度,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留级     

1.一学期内因病假、事假等原因缺课累计超过学期总学时二分之一者;

2.一学年有六门(含六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或在校期间累积有八门(含八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3.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按学校规定进行补考,经过补考,一学年内累计仍有三门(含三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或在校期间累计有六门(含六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4.实行完全学分制时,学生在一学年之内成绩及格的课程学分总数不到该学年所选课程的学分总数的二分之一者。

(二)具体程序

1.各二级学院在每学年第二学期补考成绩录入后两周内对所属二级学院学生的学业情况进行统计,审核留级学生名单,并以书面形式将拟留级学生名单以及留级后就读的班级安排报教务处,教务处在收到材料后进行复查,复查结束后两周内将留级的审批结果公布,返回各二级学院,并通知财务处和学工处

2.各二级学院在收到教务处下发的留级文件后一周内将留级的结果通知到学生本人。因特殊原因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告 7 天,即视为送达。学生应在收到留级通知后,并于新学期开学按规定标准缴清学杂费并到新班学习,逾期两周未办缴费手续并到新班参加正常教学活动者,作退学处理。

3.留级生的学籍归入下一年级,各类教学活动纳入下一年级统一管理。

4.留级学生原则上不能转专业,如果下一年级没有相应的班级,可继续跟原班修读,其不及格的课程应跟专业性质或所开课程相近的班级修读,或随开设同一课程的其他专业(含其他二级学院)的班级一起修读考试,但缓一年办理毕业手续。

5.留级学生应随班学习,参加学校的各类教育教学活动。除学校组织(统一安排)外,原则上留级学生不能自行申请参加顶岗实习或工学交替的实践活动。

6.学生留级前已学的各门课程,凡考核成绩在 60 分(或及格)以上的课程,允许免修。学生学有余力,经教务处批准可以学习部分后续课程,考核及格的,以后可以免修;考核不及格的,不计入不及格门数,以后重修。

7.学生在校期间留级以一次为限。学生在留级期间,应参加学校组织的相应的以往不及格课程的考试,自公布留级之日起一年期满仍有 4 门及以上的课程(含以往不及格课程但不含留级重读课程)不及格或仍有 2 门及以上课程(含以往旷考课程但不含留级重读课程)旷考的,终止留级,按退学处理。

(三)不及格课程认定与课程门数统计,按下列规定执行

1.不及格课程认定包括以下五种情况

(1)一学期内正常考试不及格的课程。

(2)补考或重修后仍不及格的课程。

(3)无故旷考的课程(总评成绩按“旷考”记)。

(4)总评成绩以“0”分计的课程(学生旷课、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

时数三分之一,由任课教师提供日常考核材料,所属二级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备案,取消该课程考试资格,该课程总评成绩按“0”分记)。

2.课程门数统计

(1)当前学期开设的课程各按一门课程计算(公共选修课不计算在内)。

(2)跨学期开设的课程,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的,则每学期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3)凡单独设置、单列成绩的实验实训等实践教学课程,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三十七条 退学

(一)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1.累计无故旷考课程达 6 门以上(含 6 门)的或不及格课程达 9 门(含 9

门)及以上的。

2.因课程原因应留级,在规定期限未办理留级手续的。

3.在留级期间因课程原因被终止留级的。

4.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办理复学手续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或不符合延长休学的。

5.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6.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7.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8.应休学而拒不休学的。

9.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

10.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二)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退学决定书由二级学院送交学生本人,同时报江西省教育厅备案。

(三)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送交本人即生效。因特殊原因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 7 日后,即视为送达。

(四)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五)学生退学后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的学生,必须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或公告之日起 1 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2.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学年者,发给学习证明。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两周不办理手续者,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3.取消学籍、已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八条 毕业与结业

(一)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获得至少一种职业技能证书,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二)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全部课程,有1 门(含 1 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或在校就读期间因受留校察看处分,察看期未满等原因而没有达到毕业要求的,不予毕业准予结业,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

(三)关于结业生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的规定。

1.因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在结业后一年内可跟随在校生的相关课程考试,合格后,经学校审查符合毕业条件的,可换发毕业证书。

2.因实习不及格,如结业后从事与实习内容相近的工作,可在结业后的 1 年内由工作单位开具鉴定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 ,经学生所属二级学院审查、考核合格,经学校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3.在校期间受留校察看处分未能毕业的,待留校察看期满后,由本人申请(结业之日起 1 年内),用人单位或乡镇、街道以上政府机构向学院提供工作及现实表现和评议意见,经学校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4.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中毕业时间的填写,按实际换发证日期确定。

第三十九条 肄业

对学满 1 学年以上而未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中途退学(被开除学籍者除外)者,学校可以发给肄业证书;不满 1 年者,发给学习证明书。已办理肄业证书的学生不得申请回校补修、重修、重考。

第四十条 学历证书的发放,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十一条 毕(结)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书,不再补办相应的学历证书。学历证明书与原学历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印制、颁发学历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严格审查。

第四十三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颁发的学历证书的相关信息可网上查询。

第四十四条 对完成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学校不给予发放学历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江西省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八节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同时废止原学籍管理规定。本规定在学籍管理方面未尽事宜,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执行,如有与国家政策、法规相悖的地方,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五十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  学生不得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下水游泳、抓鱼,在校期间不得使用摩托车(含电动车),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团体宗旨、章程、活动内容、形式和负责人的书面申请,报学校学生工作处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文化、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按国家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学校有权依法劝阻或制止未经批准的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高尚、健康的审美情趣,树立正确的审美观念,提高识别美丑的能力。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严禁男女互窜,男女混居。未经学校同意,学生宿舍不得留宿外人,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及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 “三好学生” 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学生的申诉权保障原则。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 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以解除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根据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可以开除学籍。

第六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 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六十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由于学生本人、监护人或代理人无法到场或联系不上的,可由学院根据违纪事实上报学校,申请处理。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其他必要内容。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做出后一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由学校给予办理,其善后问题,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接待学生申诉受理事宜,办公室设在学工处。学校应当完善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学生对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十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江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江西省教育厅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七十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 本规定由学校学工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学校原有有关学生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