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 ,鼓励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兵役 ,根据财 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 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 号)的文件精神 ,结合学校实际 ,特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以下简称入伍资助) ,是指国家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 ,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 实行一次性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 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 ,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 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 ,实行学费减免 ;对退役后 , 自主就业 , 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 ,实行学 费减免。
第三条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 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 , 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 的利息 ,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 ;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 ,按高等学校实 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 ,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 过 12000 元。
第三条 下列学生不享受以上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
(二)定向生(定向培养士官除外)、委培生和国防生 ;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第四条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 ,补偿资金应当首先用于 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五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 , 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二章 受助年限
第六条 学费补偿 、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 个学制期 。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 ;攻读更高层 次学历后二次入伍 ,可以类比第一次入伍享受更高层次学历教育阶段资助。
学费补偿 、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资助年限按照国家对专科(含高职)规定的基本修 业年限据实计算 。以入伍时间为准 ,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 , 即为学费补偿或国 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 ;退役复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 , 即为学费减免的 年限 ;退役后考入高校的新生 ,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 , 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中职高职连读学生入伍资助 , 以高职阶段学习时间计算。
第三章 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七条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报名的高校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 ,按要求在线填写 、打印《应征入伍服兵 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 I 》(附 7-1 , 以下简称《申请表 I 》,一式两份)并 提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 ,需同时提供《国家助 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学校财务处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表 I 》中学生的资助资格 、标准 、金额 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 ,在《申请表 I 》上加盖公章 ,一份留存 ,一份返还学生。
(三)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 I 》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 。学生被批准入伍后 ,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 I 》加盖公章并返 还学生。
(四)学生将加盖县级征兵办公章的《申请表 I 》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 ,寄送 至原班级辅导员处或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学生的《申请表 I 》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 件后 ,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 ,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及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 , 报江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并于 12 月 31 日前完成学费补偿或者国家助学贷款 代偿。对于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法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 , 由学校根据学 生签字的还款计划 ,将代偿资金一次性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第八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高校的入学新生 ,到学 校报到后向学校一次性提出学费减免申请 ,填报《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 教育资助申请表"》(附 7-2)并提交退役证书复印件 、复学证明(退役复学学生)、身份 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后 ,对学生申请资格进 行审核 。符合条件的 ,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逐年减免学费 。入伍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 家助学贷款的 ,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 ,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第九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往届毕业生 ,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 ,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 ,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代偿资金。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条 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 、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 , 以及因 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生 ,学校将取消其受助资格。
第十一条 被部队退回或除名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 ,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 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会同 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 ;如学生返回学校就读 , 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 学贷款资金由学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征兵办收回 。在收回资金后 ,及时上报上缴江 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二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 、国家建设需要 、因战因公负伤致残 、因病不适宜 在部队继续服役 、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役等原因 ,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 ,仍 具备受助资格 。其他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助认定 , 由学校所在省级人民政府征兵 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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